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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协议。

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协议的经营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上载明。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您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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