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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指南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22-03-17 09:02:00

根据商务部关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中国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后,应到驻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处(室)登记备案。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 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
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驻在国或中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经商处(室)应确保与企业联络通畅,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主管部门及境内投资主体,并做出周密安排与处置,保护好中资企业及人员的各项权益。
第七条 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第八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所需资料


1、《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表格各栏目(除回执联部分)请填写完整,并加盖境内投资主体公章及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2、国内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复印件;
3、中资企业在境外正式签发的注册文件复印件;
4、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情况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投资经营和相关业务情况等,其中必须包括境外企业项目介绍、实际经营地、投资额、注册资本,投资主体的社会信用代码、所有制类型等信息)。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办理时间

 

待中资企业备齐材料向驻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后,经商处将进行必要审核,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投资备案,将退回《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普通中资企业应将回执联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应将回执联提交国内总部,以完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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