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如何在国内设立代表处
外国企业在国内设立代表处概述
如何在中国大陆设立代表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前,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总部的业务联络。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那么代表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外国企业代表处,在法律上又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

设立代表处的条件
在申请设立机构之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代表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一、从设立代表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代表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大陆设立代表处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设立代表处机构。
二、从设立代表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代表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2年以上;
2.在国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审批机关
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投资企业等可直接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登记,特殊行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提交北京市工商局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其中第2-6项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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